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是湖里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对厦门市湖里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湖里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湖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湖里区是厦门市为适应改革开放、特区建设形势发展的需要,于1987年11月新成立的一个行政区。
1980年7月,经福建省、厦门市协商研究,划定厦门岛上西北部禾山乡湖里大队2.5平方公里为特区范围,由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下属的特区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征地,进行“五通一平”、营建厂房、道路,管委会也同时开始了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
1984年3月,中央决定把厦门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岛(包括鼓浪屿);
1985年8月,又赋予厦门经济特区逐步实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并酝酿设置特区管理线。
1987年7月,国务院(87)104号文批复撤销厦门市郊区和湖里工业管理局,在厦门岛北部增设湖里区。
1987年11月湖里区正式成立,隶属厦门管辖。
2004年6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撤销禾山镇,设立禾山、江头和金山3个街道办事处。
1、执行厦门市湖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湖里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9、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0、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